南沙区学前教育补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17年学前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粤教援函〔2017〕11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补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补助政策体系,加大学前教育补助力度,减轻弱势群体经济。
一、赞助者
(1)第一类:优先接受者。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就读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周岁常住人口的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优抚对象。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低收入贫困家庭的孩子。持有有效的*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市低收入家庭证、* *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有效的贫困职工证、总工会颁发的建档立卡扶贫手册中的一种。
2.孤儿(包括没人养孩子的情况)。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明。
3.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声明孩子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症状和体征。
4.符合优抚条件的子女和烈士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烈士子女证》。
5.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经济困难儿童(附相关证明):父母双方均为残疾人;家庭受到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的严重影响。),且家庭遭受重大突发事件(不含自然灾害);父亲(母亲)患严重疾病(不含残疾)或未尽抚养义务等。
(2)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就读的南沙户籍大班儿童。
(3)第三类:工作补贴。承担“送老师上门”工作的幼儿园,给予工作补贴。
二。供资标准
(一)一级优先接受者,资助标准是:
1.广州户籍:10000元/学年/生;
2.广州非户籍人口:1300元/学年/生。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资助标准:400元/学年/生。
(3)第三类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学年/生。工作补贴分配给幼儿园,可用于雇用更多的保育员,发放教师补贴和交通补贴(工资单上的教师除外),购买儿童书籍和玩具等。
上述(1)、(2)资助项目不得重复接收。
三。资金来源
经费由上级安排,区财政补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给予困难儿童每年1000元补助,省级负担10%;市财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在园幼儿数的10%、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安排片区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四。申报和审计
学前教育补助按学期申请,幼儿园在每年秋季招生时会将此办法告知每一位入园幼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并在幼儿园的明显位置公布此办法。
(一)受理申请。每年3、9月,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初审。成立幼儿园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核对受理的资助申请和文件,汇总资助儿童名单并将资料送当地镇街托幼办审核。
(3)复习。街道托幼办对幼儿园提交的受资助儿童名单进行审核,并发送到区教育局。
(4)联合听证。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将审核资助儿童名单(扩大资助对象除外)。
(5)发行基金。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到幼儿园和镇街。
(6)分配。各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发放资助。区教育局制定统一的签收表,家长确认。签收表由幼儿园存档备查,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是负责支持学前教育的主体。区教育局会同财政、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制定本区学前教育配套制度,确保配套政策顺利实施。民政、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和乡镇街道应积极协助。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的基本信息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区教育局建立学前教育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督促指导相关幼儿园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学前教育救助幼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加强资金管理
将学前教育经费政策纳入年度预算,充分利用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进行资助,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挪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将根据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实施情况或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进行评估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