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慕少艾2022-08-14  7

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20〕12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房字〔2020〕8号)规定的购房人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市级共有产权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

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包括公布市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资格审查结果,指导区资格审查相关工作,建立、维护和管理市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的资格审查、公示、异议处理及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指导辖区户籍居民或就业人员网上申请市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工作,协助不便上网的人员网上申请。

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能提供网上审核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负责指导协调各区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各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购房条件涉及年龄计算、户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房产等。,并以每批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计算截止日期。

第五条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实行网上办理,购房人可网上查询业务办理情况。本细则所称告知购买人,是指通过网页或移动终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的方式告知购买人。).

第二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六条市级共有产权住房由购房人网上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具体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程序如下:

(I)提出购买

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或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材料清单》(附件)所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将指导、协助购房人进行网上办理。采购人应对所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将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与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数据进行核对,其中:申请信息与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前,按程序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申请核实更正;如果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没有相关信息数据,采购人需要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联网审计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参加资格审查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审计部门根据相关数据库对采购方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核实。如果无法通过现有数据库核实相关信息,则以购买方的信息和承诺为准。对虚假申报、失信者,将按《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桂字〔2020〕8号)第三十三条处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待审核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一)购买人是否属于本市公布的具有高级职称和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人员目录;

(2)认购人认购前是否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0个月。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累计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60个月内不计算中断缴费对应月份。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待审核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在本市有住房、商铺、写字楼;

(2)购房人或其配偶是否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贫困房、集资房、安居房、华侨房、拆迁安置新建小区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三)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购房申请前5年内是否有本市房屋、商铺、写字楼等不动产的转让记录;

(四)购房人是否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在本市租住公租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是否属于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情形。

3.购房人及其配偶应承诺无《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房管字[2020]8号)第十九条。

4.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学位等。采购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比较。

5.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以下网上审核意见并告知购房人。

(1)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符合优先配售条件”或“符合一般配售条件”的审核意见;

(2)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审核意见,并注明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原因;

(3)网上审核后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需要补正材料”意见,并注明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时限。

采购人需要在收到补正材料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补正材料。购买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认购。个人按规定购买补充材料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补充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审计结果的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全部审核后,应当在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购房人资格审核结果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网站、查询方式等信息告知购房人。公示时间为5天。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婚姻状况、学历、学位、财产所有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购买人承诺、资格审查结果等。

(四)异议的处理

购买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在指定网站申请异议复审,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异议复审,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公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审结果,并告知购房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区公安部门调查核实户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职称、执业资格、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职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等情况。

第七条经公示和异议审核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购房人的最终资格审查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办,由市住房保障办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将公告网站、查询方式等信息告知购房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布的资格审查结果,是购房人申请本批次市级共有产权房的最终审查结果。

第三章采购资格的后续管理

第八条购房申请提交选房认购前,购房人因个人或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购房条件的,应当主动到指定网站办理终止购房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自资格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取得申请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认购资格。购房人未购买该批共有产权房的,不再保留认购资格。今后推出房源时,购房人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夫妻共同购房,且在选房认购完成后、购房合同和房屋分割协议签订前死亡或离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作为购买方,继续完成后续购买手续;

(二)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协议》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双方协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为购房人,并继续办理后续购房手续,双方均视为已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均不符合购买条件,则丧失本次购买资格。

第十一条受让方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转让份额的,受让方参照本细则第六条。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时,新建“限价、竞得价”等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规定转为商品住房,优先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对象,优先供应对象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购房人审核结果公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购房人购房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向购房人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和投诉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人房字〔2020〕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目录、本市高技能人才和工种(职业)目录,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发布的《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利用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人才聚集区、人才住房区、专项安置区等国有土地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经批准向园区内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紧缺岗位、管理和技术人才、安置对象等特定对象供应。,审核程序由项目区住房保障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二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附件: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需提交的材料[/S2/]

购房人登录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网上提交相关材料。购房人填写申请时,系统会自动读取购房人在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包括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学历、学位、房产、人才绿卡等信息。购买人对读取的信息无异议的,视为购买人填写的信息,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异议,采购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按程序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申请核实更正;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没有相关信息的,必须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包括以下申请材料:

1.结婚证:购买方的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提供结婚证和丧偶证明。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0个月的证明(中断缴费累计不满6个月,不含对应月份)。

3.学历学位证明: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提供取得最高学历学位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或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学位书面通知,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广州市区户籍满10年的不需要提交上述学历和学位材料,只有申请优先安置的需要提供硕士以上学历证明材料。

4.职称、专业技术等证明。:

(一)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本市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目录中最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证书;

(2)提供本市公布的高技能人才和短期工种(职业)目录中的高技能人才和短期工种(职业)证明。

广州户籍满10年无需提交上述材料。只有申请优先安置的,才需要提供高级职称或资格证书。

5.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购房人及配偶租住公租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供租赁政策性租赁住房合同等资料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每批房源投放时由购房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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