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
员工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缴费信息申报(变更)表》;
2.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
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1号;
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二;
5.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
6.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7、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退休相关材料;
8.邮政储蓄银行在异地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或存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信息申报(变更)表;
3.《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注明提前退休原因);
4、《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
5.2014年9月30日前最后一次工资变动审批表;
6、具有行政职务的,应提供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7、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聘书》或任命文件;
8、具有工人技术等级的,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9.具有军队转业干部身份的,1969年以前复员的,应提供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或登记军衔(级别)的简历簿;1969年至1975年转业的,提供《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审批表》,1975年以后转业的,提供《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审批表》。
10.相关证明材料意外遗失的,天津市退伍军人事务局应当出具标准格式的认定证明;
11.申请记录汇款支付方式,需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异地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卡;
12.被保险人退休时,与《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确认表》中作为缴费年限的2014年9月的职务、职级或技术等级不一致,存在职务上升或下降的,需提供《过渡期机关事业单位升(降)职人员信息采集表》(原件)和上一次职务变动时的工资变动审批表。
13.按照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退休的,提供人事档案中认定的最早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
14.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应提供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特级教师证书》或相关申报表;
15.因病提前退休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