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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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人社通[2021]481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级各参保单位: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财政厅、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8月26日(甘人社通〔2016〕2016号)现将新修订完善的《甘肃省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14日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201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

第一,关于保险范围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公益性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二)对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分类类型确定、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对目前已划归生产经营但尚未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企业转企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缴费基数

(四)被保险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月工资基数以本人2014年10月份的月工资计算。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如遇国家或省工资政策统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相应调整。

(五)机关事业单位新招(聘)用人员,从向用人单位报到并开始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的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始工资月的月缴费工资核定。

(六)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中的津贴补贴,是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临时高原津贴、工资贫困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并纳入原退休(职)费计算和发放基数。

三。支付期的计算

(七)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在内。

(八)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中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其中,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513号)(下同)第三条所指的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领取养老金,特殊工种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为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折算为工龄或缴费年限。

(10)被保险人在就业期间受到有关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和刑事处罚、辞退、开除或辞职、自动离职等。,且工龄或缴费年限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四。关于个人账户

(十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对改革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本息进行封存,按规定计算利息,在本人退休(职)时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不纳入新旧养老金标准对比范围。

(十二)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出境时或者出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我确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治疗的标准

(十三)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职务(技术职称)后的旧养老金计发标准,参照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旧养老金计发标准(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确定。)解除其职务(技术职称)后,新旧养老金计发标准进行对比。转制后岗位(技术职称)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甘发〔2015〕86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金

(14)过渡期退休人民警察旧养老金计发标准中“B”项包含本人2014年9月警衔津贴标准。“B”项是指2014年9月参保人的职务等级(技术职称)等相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补贴增长机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号)规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当地艰苦边远地区职工津贴相应增加85%纳入其养老金;对201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照改革后的待遇确定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将当地同岗位职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85%所对应的金额纳入过渡期旧的养老金计发标准。

(十六)退休“中年”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指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工作,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野外地质勘探队和地理信息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

(十七)纳入统筹基金的改革前退休(职)人员待遇项目包括: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发的退休费、退休补贴或退休生活费;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根据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的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区类别为贫困、高原补贴、保留补贴、退休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高海拔工龄补贴、高龄补贴等。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采暖费补贴、死亡后丧葬补贴、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发放。

不及物动词接受治疗的条件

(十九)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同一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符合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可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

1.正常退休

(1)男性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地厅级以上男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

(2)女性工作人员

①女干部

地厅级以上女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担任副县级及相应职务的女干部,在事业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副县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果我申请,经组织批准,我可以自愿在55岁退休。其他女干部都到了55岁退休了。

②女工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身为工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参照前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执行;女职工为工人并受聘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年满50周岁时受聘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年满55周岁退休,按所聘岗位领取养老金。其他女职工都到了50岁,退休了。

2.提前退休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年限满20年。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或者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满8年。

3.放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十)参保人员退休(职)年龄的确认采用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人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之间的换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出生时间的参保人员,以核实时间为准。

七。治疗批准

(二十一)组织部门管理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职)年龄时,由组织部门履行相关任免程序后批准退休(职)或退职(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其他工作人员达到退休(职)年龄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任免程序批准退休(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中央甘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和养老金审批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十二)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退休(职)养老金时,应当提供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参保人员退休(职)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十三)按照干部退休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职)年龄的次月以后停止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金,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十四)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继续缴费。等正式退休手续办完,再按规定核定养老金。

(二十五)改革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按月领取养老金。实际平均缴费指数是一次性缴费指数(计算到月)与其实际缴费指数的算术平均值。一次性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一次性缴费月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关于资金管理

(二十六)起步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全省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经办程序、统一信息系统,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二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将社保基金在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核算,单独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缴纳。

九、关于改革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期间的有关问题。

(二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离工作岗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新制度执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新制度执行期间相应时期的养老保险费,再按有关规定续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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