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医保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缴款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级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为基数,以上级职工个人年工资的2%为基数。撤退
职工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内不作调整。
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1.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10元,从本人出生之日起至核定当年1月1日(含)确定;
2.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18周岁以下非在校儿童和新生儿(含未出生婴儿)每人每年250元;
3.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按1: 1的比例支付。
包括年满60周岁的居民,属于低保对象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士、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居民,学校(园)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儿童,属于低保对象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士和孤儿;对经高校认定缴费有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额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4.除学校(园区)学生、儿童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补贴由个人全额缴纳。2020年财政补助按照每人520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