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准入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户籍,是指在广州市差别化户籍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入广州市。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迁出本市的差别化户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属SASAC直属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差别化户的审核和办理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户籍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差别化户的审核和处理。
与省属中央在穗用人单位的差别化入户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和审核。
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办理差异化人员的户籍手续,负责审核办理差异化人员的本市户籍迁移。
第二章迁出城市的条件
第四条我市差别化入户政策实施范围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
第五条在我市差别化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将其户籍迁入我市,在差别化户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域进行登记。
(一)具有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证件),或具有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全日制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或高级工程师班毕业生;
(二)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3)申请时必须在实行差别化入户的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第三章申报和审计
第六条我市差别化户籍申请材料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地址材料、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及其证明认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证明报告、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未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部门核查和网络核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原则上对我市差别化户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通过手机终端或电脑终端登录招投标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用人单位确认。用人单位在招投标系统提交确认后,由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目录中的失信人员;
(二)审核部门对网上上传的材料有疑问,认为应当核对原件的;
(三)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交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九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请系统对差别化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及时公示、发布;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在竞价系统中撤回该案例,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未通过的,在招投标系统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提交后,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差别化户受理时间: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符合录取条件的予以录取,核实通过的时间确定为录取时间;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应当对撤回案件进行现场核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核查的,自动确定第十一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现场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我市差别化家庭需公示、公告。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者政府网站上及时公示和公布经审核批准的差别化户籍人员情况。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期间将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公开。
第十三条公示内容包括拟区别对待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签署姓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异议经核实的,不予通过申请,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允许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发放户口登记信息卡。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请信息的,或者申请人审核通过后,需要重新开启申请权限的,申请人本人可提供情况说明,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受理权限报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在招投标系统中查询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申请人应在收到审批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查询审批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机关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必须重新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差异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存在虚假承诺或有关部门核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穗2020年6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出现上述情形的,申请人信息将录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在申请过程中,任何单位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该单位的行为信息将录入引进人才信用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通过本办法将户口迁入本市差别化户籍实施范围内的七个行政区域的人员,其本市户籍及相关户籍待遇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的《广州市差别化户籍管理办法》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文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的人员,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我市实施差别化户籍的地区。未在差别化户实施地区登记居住地址的人员,在差别化户实施地区登记其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如果不能办理上述户口,就把你工作单位登记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口。
第二十二条符合《广州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所列条件的人员,按上述三个文件申请入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住所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中所列的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其他相关地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逾期的,不视为在差别化户业务中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一致。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可根据国家、省、市“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优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众咨询的起止时间:
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10天)
反馈渠道:
(1)来信:广州市连欣路43号(邮编:510030),征求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对“区分市外移民”的意见。
(2)电子邮件:rlzyscc@gz.gov.cn。
为确保意见详细有效,请留下您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其他事项:
请登录官网,广州市公安局查询异地户后城市迁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