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处理标准:
(一)职工因住院分娩、流(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实际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规定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用支付),具体定额标准详见:
(二)女职工妊娠、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或并发症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治疗范围:
南宁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因怀孕生育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提示:
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可以同时支付,材料可以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政策。经核查,发现涉嫌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按骗保骗保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失信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