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房证明开具条件一览
[ 开具购房证明]
1.已在南京市十一区拥有两套及以下住房的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在南京市十一区无房的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南京非注册买家需要提供:
最近三年在南京缴纳两年的社保或个税证明(补缴不算);
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在南京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社保局备案,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
或高级/一级职称及签订的在南京工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社保局备案,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
3.南京市户籍在南京市十一区无房的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人士,自2016年10月6日起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需出具购房证明后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