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在结算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成功的,参保职工自费结算本次生育住院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可持以下材料到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所需材料:
1.医疗保险电子证书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如发票遗失,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核对原件;
6.参保单位银行账户(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根据情况,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1)申报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并核对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要提供结婚证,核对原件;
③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验原件;
④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