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对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包括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离婚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不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第10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离婚登记程序中新的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如有遗失,需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届满日),双方应当持《婚姻登记法典》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