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体育局、民政局、公安局:
根据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转发的《山西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72号),村(居)委会取消了居民死亡证明的出具(在家、养老服务机构等有明确监护主体的场所正常死亡)。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本着流程清晰、服务便捷、管理规范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地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以下简称《死亡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明的使用
《死亡证明》是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死亡证明一式四份。第一联为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随病历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第二、三、四联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和签字手续。公安部门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并加盖第三、第四联公章(死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第四联无需公安部门签字)。死者家属凭居民死亡丧葬证第四证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证办理丧葬手续。
二。发行范围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出具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有明确监护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发给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正常死亡,是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病或者因固有健康原因导致的年老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人因外界影响而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自杀、杀人、伤害等人为事故。
三。第一次出具死亡证明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等有明确监护的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携带死亡证明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到死亡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表》(附件1)。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生必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表信息,并根据死亡申报表、病历、居民健康档案和询问家属等情况,调查死者死因,推断死因。调查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症状、体征、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一般填写在死亡证明的调查记录中,由家属进行调查。
如果家属初步判断死亡原因为《人口死亡申报表》中疾病或生理死亡以外的原因,应报警通知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出具死亡证明;如果是非正常死亡,公安部门会出具死亡证明。
四。重新签发死亡证明
(1)遗失后补办。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的,签署死亡证明的家属或委托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按照“谁签发谁补发”的原则补发。申请人应到原发证机关填写《死亡证明补发申请表》(附件2),写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补发原因和目的。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发证机关找出原签发的死亡证明第一联,并根据第一联中的信息补发相应的第二、第三和第四联。更换方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和丧葬手续的,只补办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和丧葬手续的,补办第二至第四联;在原签发的文件上,应注明“* *时间已补发,补发申请人* *”字样。同时,在补发复印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印章”栏中注明“补发”字样和补发时间。发证机关将补办死亡证明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签发证件装订在一起存档。
(二)原发证机构因职能调整、变更、注销等原因无法补发的,由接收其调整/变更/注销病历的新机构补发,或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补发。
五、办理死亡证明申请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报表(由发证机构或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空白表,也可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下载打印);
(2)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4)死者病历、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非必需品尽量提供);
(5)其他说明:
1.新生儿死亡的,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母亲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产检病历等证明材料代替第(2)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者生前所在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有明确监护关系的场所)、工作单位等。可以出具死者情况说明,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明。
(一)死者没有直系亲属或者旁系亲属;
(2)死者有直系或者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三)死者有直系或者旁系亲属,但拒绝为死者申请死亡证明的。
六。工作要求
(1)明确部门职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院外正常死亡调查、死亡证明发放、信息报告等工作。,并协助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控制。村(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负责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完成院外正常死亡的调查和联系工作。本通知下发后,村(居)委会不再出具死亡证明。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死亡证明发放和使用的统计、网上直报和日常发放流程的指导。
(2)加强保密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出具死亡证明和网上直报过程中获取的居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妥善保管。落实死亡信息使用审批制度,严格设置查询权限,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3)做好政策告知。村(居)委会要加强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向居民宣传死亡证明签发/补发的相关程序和流程。
(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严格审核死亡证明申请材料,确保死亡事实清楚,死者见证人一致。
附件:
1.人口死亡申报表
2.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请表(推断)
3.申请材料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民政局
太原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6。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