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居民死亡证签发范围
问题范围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出具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有明确监护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发给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正常死亡,是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病或者因固有健康原因导致的年老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人因外界影响而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自杀、杀人、伤害等人为事故。
死亡证明的使用
《死亡证明》是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死亡证明一式四份。第一联为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随病历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第二、三、四联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和签字手续。公安部门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并加盖第三、第四联公章(死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第四联无需公安部门签字)。死者家属凭居民死亡丧葬证第四证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证办理丧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