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慢性病标准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执行,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
1。以下药物不包含在药物清单中
(一)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2)与慢性病门诊治疗无关的药品;
(3)明确门诊不得使用的药品;
(4)辅助或滋补药物;
(5)其他不适宜门诊使用的药物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直接调出使用范围
(一)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调出的药品;
(二)药品批准文号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药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3。药物的有限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病种和药品编码的比对。
4。医疗项目的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暂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