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318号令),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条例》(宁字〔2019〕49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郑宁办发〔2019
一、关于住宅的规定
(一)征收补偿补贴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津贴
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和设备搬迁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算,每份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明)不足2000元的,补足2000元。
(2)设备搬迁费用:
①固定电话拆除补贴:310元/部;
②有线电视拆除补贴:400元/户;
③宽带网络拆除补贴:500元/端口;
④空调整拆卸补贴:500元/台;
⑤拆除管道燃气补贴:2800元/户;
⑥热水器(含太阳能热水器)拆解补贴:3000元/台;
⑦被征收房屋的用户已将电力容量提高到8 kW的,补贴: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贴。
2。临时安置补贴
按照征收项目周边地区安置房基准单价的1.5‰(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补偿达到20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
安置房移交时,再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其他补贴
(一)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补助。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4.征收低层、多层房屋时,被征收安置房11层及以下的,房产证建筑面积的98%与被征收人结算;2层(含)至18层(含)的,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证建筑面积的96%;19层以上(含)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中建筑面积的95%与被征收人结算。
(二)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直接管理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合同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2.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公认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奖励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奖励期首日至30日,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非成套(自建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可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按每平方米700元计算。
对于上述搬迁奖励标准,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
(2)第31天至第40天,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天递减5%。
(3)第41天至第45天,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天递减10%。第45天提前搬迁奖励费与第45天相同。
(4)奖励期起止时间由实施单位在征项目签约期内确定,并在征项目所在地公布。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运和更换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8%的搬迁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4%的设备搬迁费。
专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能搬迁或搬迁后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双方按照重置价格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如果只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3)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政府规定征收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内的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足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的100%支付给产权人;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90%支付给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80%支付给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60%付给产权人,40%付给承租人;
5.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50%付给产权人,50%付给承租人;
6.15年后,房产评估价的40%支付给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非居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磋商
协商解决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条款
(1)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在2010年7月1日前已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但未改变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评估,并按住宅房屋标准支付补助奖励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具备前款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用于营业和非营业的,高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差额,参照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的8%和5%的补偿,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二)对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房出租房屋征收。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提高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和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征收部门以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购买安置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增加补偿费,也不作为增加安置房面积和数量的依据。
(四)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
(五)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土地的,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价款部分,免征契税。
(七)征收范围公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户籍人员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和住房保障情况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四。安置房价格的确定
安置房价格由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安置房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项目征收时,可根据安置房的位置和地段,给予评估价10%的价格优惠。
除前款所述价格优惠外,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被征收安置房,且在合同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安置房优惠幅度可提高不超过10%,优惠幅度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五、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规定
被征收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者认可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物业维修基金补助。
实施购买安置房的,暂不给予物业维修基金补贴,安置房交付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的法定(或认可)建筑面积与被征收安置房房地产权属证书中的建筑面积相等时,直接扣除结算;两者不相等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计算物业维修基金余额,并与被征收人结算,多退少补。
六。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意见、勘测定界报告等相关文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论证被征收房屋的范围,确定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告。
七。评估机构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并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申请;
2.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
3.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
4.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
5.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经公证处公证。
八。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规定
被征收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直接管理且在本市只有一个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如下:
(1)征收项目提供的安置房最小类型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被征收安置房,取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55平方米被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补足,列入征收工程造价。
(3)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安置房最小类型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超过5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可由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安置房购买价格购买;如果买不到超出面积的部分,可以与项目建设单位共享这套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购买安置房且取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55万元的,补差至55万元;根据货币安置奖励费的有关规定,货币安置奖励费按55万元计算。
九。房地产交易案件查询规定
征收决定作出后,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查询申请,提供征收项目周边的房产交易案例。案例内容应包括交易地址、房号、楼层、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和交易面积。
十、补充条款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贴规定》(江宁法正〔2017〕350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