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市直各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318号令)规定,被征收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只有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一套房屋有合法产权证明的,
一、征收项目提供的安置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被征收安置用房且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安置用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计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的安置房最低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可由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安置房购买价格购买;超出面积部分无力购买的,可以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共有该套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购买被征收安置房,取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最高补足45万元;根据货币安置奖励费的有关规定,货币安置奖励费按45万元计算。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各自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