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其他证明。
纳税人应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注:
1.纳税人办理纳税后,税务机关应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2.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缴纳、减免税证明或者相关资料。
3.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4.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证明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