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承担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其他证明的当天。
注意: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开具契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