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区惜春街宝塔路129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南京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拟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现将高淳区惜春街宝塔路129号拟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城市建设,建设美丽城市。
二。集合范围
高淳区惜春街宝塔路129号,东至原丁家拆迁地块,西至贝义渊,南至金凯广场,北至原丁家拆迁地块。[具体征收范围以公示红线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信息
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
四。补偿收取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依照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按照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南确定。
六。征收补偿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补贴和奖励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5元,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3.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产权调换的,按照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按照约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5.征收住宅房屋及设备搬迁补助费标准。
①原管道煤拆除及管道燃烧设施安装补助:2500元/户。
②固定电话拆除补助:310元/部。
③有线电视拆除补贴:400元/户。
④空调整拆卸补贴:400元/台。
⑤宽带网络拆除补贴:500元/端口。
⑥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贴:400元/台。
⑦被拆迁房屋用电量提高到8 kW的,补贴:280元/户。
6.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或市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合同期首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500元作为搬迁奖励,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不足3万元的,补偿3万元。31日至45日,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相应扣减提前搬家奖励。以第30天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准,第31天至第40天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费率减5%。第41天至第45天,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减少10%。第45天奖励费和第44天一样。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补贴和奖励标准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补偿经营用房;非营业用房的补偿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价的5%。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设备的拆除、安装及装卸费标准:生产用房的拆除、安装及装卸费,征收人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给予拆迁、安装和处理设备的补偿。
特种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费用,经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对非住宅房屋,拆除燃气管道、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等补贴按对住宅房屋征收的相关补贴标准执行。
4.非住宅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七。货币安置奖励
非住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合同期限内搬迁,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10%的奖励。
八。补偿基金的收取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偿费全额支付,专款专用。
九。集合的实现步骤
1.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房屋征收部门】公告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后,交付评估结果。
3.征收签订期间,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获得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征管实施部门
南京市高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XI签约期的征用
签约期45天。(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其他事项
1.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合同期限内仍未搬迁的,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2.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南京市高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