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租房在哪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员工向该用人单位申请。
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二)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10天。
(三)用人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信息提交市住保中心审核。经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在报纸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核部门应当按照审核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如下:
(一)由申请人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委托书)》,按照要求,配合信息核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综合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移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发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审核。
对经初审经济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将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到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是否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家庭的全部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六)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公布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核部门应当按照审核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