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居民死亡证首次签发办理
第一次出具死亡证明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等有明确监护的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携带死亡证明申请材料到死亡地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表》(附件1)。
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生必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表信息,并根据死亡申报表、病历、居民健康档案和询问家属等情况,调查死者死因,推断死因。调查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症状、体征、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一般填写在死亡证明的调查记录中,由家属进行调查。
如果家属初步判断死亡原因为《人口死亡申报表》中疾病或生理死亡以外的原因,应报警通知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出具死亡证明;如果是非正常死亡,公安部门会出具死亡证明。
第一次发行的材料:
1.人口死亡申报表。
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的病历和体检报告复印件。
注:
1.人口死亡申报表由发放单位或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或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下载打印,由申请人填写申报。
2.有效身份证原件仅用于信息核实,核实后退还。
3.补办死亡证明时,原发证机构因职能调整、变更、撤销等原因无法补办的,由接收其病历调整/变更/注销的新机构补办,或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