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死亡证补发办理
死亡证明补办
(1)遗失后补办。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的,签署死亡证明的家属或委托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按照“谁签发谁补发”的原则补发。申请人到原发证机关填写死亡证明补发申请表,写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补发的原因和目的。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发证机关找出原死亡证明第一联,根据第一联中的信息,补发相应的第二、第三和第四联。
更换方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和丧葬手续的,只补办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和丧葬手续的,补办第二至第四联;在原签发的文件上,应注明“* *时间已补发,补发申请人* *”字样。同时,在补发复印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印章”栏中注明“补发”字样和补发时间。发证机关将补办死亡证明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签发证件装订在一起存档。
(二)原发证机构因职能调整、变更、注销等原因无法补发的,由接收其调整/变更/注销病历的新机构补发,或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补发。
替换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请表(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