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工医保待遇报销比例
01,门诊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可以支付以下项目,超支自负。
(1)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以及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费用。
(二)购买和注射预防疾病疫苗的费用。
(三)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的费用。
(4)挂号费、近视矫形手术费、洗牙费、配镜费、假牙费、假眼费、假肢费、复膜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5)从分散居民个人账户中扣除其未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外出就医或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02,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一)治疗标准
1.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2.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器官移植等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不实行单病种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二)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