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地区征收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征收安置房整体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宁发〔2015〕95号)、《南京市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郑宁办发〔2017〕30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由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建设筹集。对需要被征收人安置的房屋,将征收安置用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征收安置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应当坚持建设规模与安置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和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征收安置用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合理选址和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六条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等审批进度。项目审批按照《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宁府发〔2018〕128号)执行。
第七条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安置房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区房产局是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整体负责本区征收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办理白蚁防治、项目预测等相关手续,牵头组织监督考核。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规划资源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街道(园区)自建是指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建设条件,由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投资建设,解决街道(园区)房屋征收安置需求的行为。
第十条街道(园区)自建征收安置住房应严格执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等。,应高起点进行规划设计,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观、优美的场所。
第十一条征地(用)单位和街道(园区)是征收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他们负责根据征收和安置住房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征收和安置住房项目的实施计划。分别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房产局等部门审批,报区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对未制定安置房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当年安置房安置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的街道(园区),暂停土地挂牌出让。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补偿安置的房屋,原则上以两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为主,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多层安置用房,按建筑面积60m2、90m2、120m2设计;安置房为小高层的,相应的邢弢建筑面积可增加不超过1.08的系数;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相应的邢弢建筑面积可增加不超过1.1的系数,计算方法参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建设基础信息纳入全区征收安置房屋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园区)自建安置房征收程序:
(一)项目启动阶段
1.征地(使用)单位根据年度城建计划,会同街道(园区)编制征收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填写申请表(附件1-1),报区房产局审批,办理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
2.征地(使用)单位确定安居工程征地拆迁相关技术参数。
3.征地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含规划红线),负责委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上报区房产局组织项目预测,确定户型,并取得预测成果报告。
4.建设基础信息应当纳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项目许可阶段
1.对纳入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征地(使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并根据有关文件办理用地手续。
2.征地(使用)单位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文件办理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符合开工条件后,填写开工申请表(附件1-2),报区房产局备案。
(3)施工阶段
1.征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省、市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工程招标,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明确建设工期、资金拨付和建设要求。
2.质量、安全和进度控制:征用(使用)单位是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配套建设单位等。)各负其责,共同把关。
3.市政配套建设:由街道(园区)和征地(使用)单位牵头,召集相关专业管线和市政配套单位,在配套建设前进行统一协调,确定建设方案,处理相关矛盾。建设单位应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配合,确保工期和交付期限。
4.征收安置房建设标准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指导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验收和交付阶段
1.工程竣工后,由征用(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各专业验收手续,填写综合验收表(附件1-3),由区房产局组织综合验收,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组织分房安置。
2.街道(园区)应当上报征收安置房屋拟安置人员名单,并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综合验收报告等。,报区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街道(园区)根据区房产局审核备案的购房人名单,按照房屋交付或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组织被征收房屋,并按规定办理房款结算、公共维修基金收缴、物业接管等手续。
4.房屋交付期间或者交付后,遇有被拆迁户投诉的,街道(园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与征地(使用)单位进行协调。
5.征地(使用)单位会同街道(园区)负责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的收缴,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6.住房分配后,街道(园区)负责将安置人员名单上报区房产局备案,并填报全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街道(园区)自建安置房项目后剩余的房源,由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作为结构性短缺的补充。有住房需求的单位申请分配住房,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考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格80%的价格从剩余单位住房中购买,相应费用计入安置对象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街道(园区)用地单位、征地(使用)单位在安置房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将安置协议、安置房使用情况和剩余房源清单报区房产局备案,并对提供剩余房源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征地(使用)单位应当在房屋交付后60日内申请不动产登记,会同街道(园区)将被征收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到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名下。
契税的征收。货币补偿金额相同的部分,契税予以减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章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征收安置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和污水、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征收安置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商品房,以及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服务和营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由投资方或建设单位产权持有和管理,不得上市出售。他们的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结余。
第四章房屋管理
第十九条征收安置住房分配出售后,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街道(园区)实施物业管理。有条件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分配出售后的征收安置用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门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表内的管道和自用阳台。
第二十一条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从公共维修资金中支付。该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第二十二条已购买安置房的人,街道(园区)应当及时将购房信息录入全区安置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房产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纪委监委、审计局等检查组成员,定期对征收安置房项目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征收安置房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落实并报区房产局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五条街道(园区)应当加强安置房管理,及时做好安置协议备案工作,掌握安置房使用情况;剩余安置房应优先满足当地征收安置需要,也可用于人才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此外,需要使用剩余安置房的,按照省、市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房产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或者已经公示的,安置房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本办法试行期间,江苏省、南京市出台相关法规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
1-1.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安置房建设申请表(样表)
1-2.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安置项目开工一览表(样表)
1-3.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征收安置项目综合验收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