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区住宅房屋征收有哪些补贴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贴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搬迁补贴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直接管理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偿至1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补偿达到1200元。
㈢设备搬迁补贴
㈣搬迁奖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合同期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同期限按标准执行。
(5) 特别大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合同期首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特别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补到3万元,超过6万元的,奖励6万元封顶。
(六)重大疾病和困难家庭补贴
被征收人、市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其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户籍直系亲属经共同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
1.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不足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最小户型(60㎡)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最小户型(60㎡)产权面积的50%予以保障。货币安置按当年共有产权住房最小户型(60㎡)总价的50%补偿。
2.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获得补偿或者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保障。申请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公租房的,保障序列需要排在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3.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顺序,按照签订补偿或者补贴协议后实际搬迁的顺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