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purple是什么意思2022-08-14  8

南京秦淮区房屋征收有多少补偿款

一、关于住宅的规定

(一)住宅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每证不足2000元的补偿2000元。

2.设备搬迁补贴的标准为:

(1)拆除原有管道燃气、安装管道燃气设施补贴:每户2800元。

(2)固定电话搬家补助费:每部310元。

(3)有线电视搬迁补助:每户400元。

(4)宽带网络拆除补贴:每端口500元。

(5)空拆除补贴调整:每台500元。

(6)热水器拆装津贴:每台400元。

(7)被征收房屋电量提高到8 kW的,补贴:每户28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0元,每证不足2000元的补偿200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购买安置房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支付费用;签约期前搬迁房屋的,自交付之日起至签约期开始时发生的临时安置费用,按上述标准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

4.大病补助:合同期内迁入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直系亲属,凭本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视病情轻重,给予每证1万元至3万元的大病补助。一类疾病给予10000元至15000元;二类疾病给予15000元至25000元;三类疾病给予25000元至30000元。

5.困难家庭补助:合同期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直系亲属,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获得每证最高2万元的困难家庭补助。

6.老年人生活补助: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同一户籍直系亲属中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户籍资料核定后,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生活补助。

以上4、5、6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补贴标准协商确定。原则上与上述补贴合计不超过8万元。

(二)鼓励动迁住宅签约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合同期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贴条例》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奖励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签约期第一天起30天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万元的补偿达到5万元;

(2)自第31日起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5%。

(3)第41天至第45天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10%。第45天提前搬迁奖励费与第45天相同。

2.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前搬迁的,每证给予提前搬迁奖励6万元;签约期首日起30日内搬迁的,每份权证给予4万元搬迁奖励。上述奖励不累计享受。如果他们超过时限,奖励将被取消。

3.搬迁率奖励: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征收小组为单位,搬迁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搬迁率奖励。具体标准为:搬迁率达到80%,每张权证奖励1万元;搬迁率达到85%,每张权证奖励2万元;搬迁率达到90%,每张权证奖励3万元;搬迁率达到95%,每张权证奖励4万元;搬迁率达到100%,每张权证奖励5万元。搬迁费奖励不能累计享受。超过期限的,取消该奖项。

4.无违法建筑奖励: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前、签约期首日起30日内搬迁的,每证最高给予5万元无违法建筑奖励。超过时限,奖励取消。

5.货币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贴条例》给予该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6.自主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开始前、合同期首日起30日内搬迁的,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给予该房产评估价20%的自主安置奖励。超过时限,奖励取消。

7.被征收人和直接管理公房的承租人房地产评估价格符合购买两套以上被征收安置房,但因项目房源限制购买1套被征收安置房后,剩余评估价格仍符合购买1套最小户型被征收安置房金额的,按货币安置奖励和自主安置奖励的奖励期限和计算标准给予奖励。

(三)未登记居民房屋补偿补贴标准

签约期间,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实际居住在历史形成的未登记房屋,户籍与实际居住房屋一致。经查,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五年内无房产交易和赠与行为。由建设规划、征收管理、城管、所属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出资人等部门共同调查协商。认定为唯一住宅的,按照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和补贴。不足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超出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重置价格合并成新的评估补偿。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1)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贴和奖励

1.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贴条例》,给予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如果只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2.设备搬迁补贴的标准为:

(1)拆除原有管道燃气、安装管道燃气设施补贴:每户2800元。

(2)固定电话搬家补助费:每部310元。

(3)有线电视搬迁补助:每户400元。

(4)宽带网络拆除补贴:每端口500元。

(5)空拆除补贴调整:每套500元(大型冷暖设备设施拆除补贴费用可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6)热水器拆装津贴:每台400元。

(7)对于不能搬迁或搬迁后不能再次使用的设备,由征收双方按照重置价格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造成的非住宅房屋损失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所有权直属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改变房屋用途、未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情况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2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的8%,非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的5%)

2.未登记的房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并根据处理意见给予补偿、补助;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根据原房屋登记评估的性质,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处理,根据处理意见给予补偿和补贴。

被征收人或者直接管理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原房屋用途评估计算。对原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原营业用房,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给予不超过该房地产评估价8%的补偿。

三。其他条款

1.被征收人或者直接管理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给予补偿。但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开始前、合同期首日起30日内签订搬迁合同,且实际经营多年,2010年7月1日后未取得营业执照、执照到期或被注销的,按其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用于营业或非营业的, 分别参照经营性用房和非经营性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差额的80%作为企业搬迁奖励。 超过时限,奖励取消。

2.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商品房用于出租经营的,签约期开始前,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解除合同并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并搬迁房屋的,征收单位可给予合法占有人以下补贴和奖励:

(1)装修费补贴:装修费补贴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合法所有人实际装修的,给予合法所有人装修费用补贴;直管公房的合法占有人、被征收人、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经营性搬迁奖励:参照租赁合同年租金标准,按照三个月租金给予合法业主经营性搬迁奖励;没有租赁合同的,参照同范围、同类型的租赁合同,给予搬迁奖励。

(3)自行搬迁奖励: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合法业主一次性自行搬迁奖励,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3.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签约期开始前搬迁交付房屋,自行偿还合法占有人后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搬迁补助(含设备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7648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