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贴条例》(宁字[2011
一、关于住宅的规定
(一)搬迁补贴
1.搬迁费用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份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设备迁移补贴
固定电话拆除补贴:310元/部;
有线电视拆除补贴:400元/户;
宽带拆除补贴:500元/端口;
空调整拆卸补贴:600元/套;
管道除气补贴:2800元/户;
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贴:600元/台;
电热水器拆装补贴:300元/台;
如果被征收房屋的用户将电力容量增加到8千瓦,补贴:280元/户。
(二)临时安置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不足1000元的,会补足到1000元。
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
(三)其他补贴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补贴。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在补偿方案和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四)对提前交货的奖励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前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给予一次性提前交房奖励费5万元。签约期开始后,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完成房屋搬迁交付的,不给予提前交付奖励。
(五)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合同期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含合同期开始前已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奖励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签约期首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不足5万元的权证每张补偿5万元;
2.31日起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本条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5%。
3.第41天至第45天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本条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10%。
第45天提前搬迁奖励费与第45天相同。
(六)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被征收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可给予不超过20%的安置房购买优惠率,优惠率应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运和更换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8%的搬迁费。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4%的设备搬迁费。
专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能搬迁或搬迁后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双方按照重置价格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该房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如果只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3)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政府规定征收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内的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足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的100%支付给产权人;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90%支付给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80%支付给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60%付给产权人,40%付给承租人;
5.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50%付给产权人,50%付给承租人;
6.15年后,房产评估价的40%支付给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非居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磋商
协商解决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条款
(1)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在2010年7月1日前已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但未改变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评估,并按住宅房屋标准支付补助奖励费。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具备前款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用于营业和非营业的,高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差额,参照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的8%和5%的补偿,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二)对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租赁住房征收。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提高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和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
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得增加补偿费,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和套数的依据。
(四)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
(5)代管房产被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土地的,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价款部分,免征契税。
(七)征收范围公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户籍人员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和住房保障情况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四。补充条款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2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浦政贵〔2017〕5号)同时废止。2020年9月10日前已决定征收的项目,补偿、补助奖励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