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梅州美食2022-08-14  7

南京玄武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护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与补贴规定》(郑宁规字〔2017〕12号)的有关要求 并结合宣武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现征收宣武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一、关于住宅的规定

1.搬迁费。指被征收房屋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算,每本产权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设备拆除费。指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设施的拆除费用,包括管道燃气、空调制、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络等。

(1)管道燃气设施原管道燃气迁移安装补助:2800元/户。

(2)固定电话迁移补助:310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补贴:500元/户。

(4)宽带网络迁移补贴:500元/端口。

(5)空转学补贴: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除补贴:25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用户已增容至8 kW的,搬迁补助费:280元/户。电力容量提高到8千瓦以上(不含)的,迁移补助:1000元/户。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指房屋被征收后的安置过渡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每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金额每月不足2000元的补到200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

4.重大疾病补助。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内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直系亲属。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5.特困家庭补助。是指重度残疾的被征收人、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一、二级肢体、精神、智力残疾和持证盲人,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4、5)每户不超过10万元(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6.提前搬迁特别奖励费。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记载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专项提前搬迁奖励,每张产权证(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

7.搬迁率奖励。指在征收过程中,根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划分区域,被征收人和区域内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照相应的完成率给予适当奖励。

8.特殊货币配售奖励费。是指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条例》给予房地产评估价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区人民政府结合前期搬迁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20%的专项货币安置奖励。

9.高级搬迁奖。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居住证明(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不动产证明)中有80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老年人的,按每人2万元给予搬迁奖励;有90岁(含90岁)以上老人的,按每人3万元给予搬迁奖励。

10.未登记房间无奖励。是指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情节给予未登记房屋(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证)所有人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1.放弃安置房部分奖励。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房地产评估总价符合征收范围内两套及以上(含两套)被征收安置房,但由于项目房源限制,被征收人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只购买一套被征收安置房,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按一定比例奖励房地产评估价格中的剩余金额。

上述4-11项补贴和奖励的规定时限和标准,由各可视实际情况制定,报区政府批准。特殊情况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处理。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对征收的非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进行补偿外,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规定》执行。非住宅房屋拆迁管道燃气、空音、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络等补贴参照住宅房屋标准补贴。

三。其他条款

1.本规定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贴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本规定由区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该规定,各征收项目应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经区征收办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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