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理条件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本市的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本市的机构;
(六)其他应当办理代码证书的组织。
处理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