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
1.大专、高职院校毕业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具有高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研究生可以扩展到非全日制工作,需要首次参保(即非全日制研究生之前或期间从未有过就业经历)。
2.毕业后两年内,我市各类企业(含宁埠、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除外)或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我市失业保险。
3.没有自有房屋(或唯一与父母合租的房屋)且租房在宁居住。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房屋。
(提醒: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为已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从业人员;在宁夏,个体户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就业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如果我作为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不在申报范围内。)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时应与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房租发票(两种方式任选其一,发票申请人应为申请人本人,多人发票不符合)。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南京市就业证。
(3)住房租赁补贴等人才住房政策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注:对弄虚作假、谎称被冒名顶替者,将取消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累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申请
1.申请人应在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用户登录”进入南京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在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就业”模块申请租房补贴,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无法注册南京人社账号或“我的南京”APP账号者,应向市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地上传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国内全日制院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职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
(2)租赁房屋时,应与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金额、租赁期限等条款。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证》或房租发票(任选其一)。申请人的房租发票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租赁企业开具时,还须上传房屋租赁代管协议(房屋产权人与开具发票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代管协议或租赁记录等相关租赁材料;开票企业为房屋产权人的,须上传产权证)。
(提醒:租金发票应注明承租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月租金金额、租赁期限(如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服务名称或备注应注明“出租”目的和出租地址。所以这个补贴是个人申请的,租房材料必须是申请人在单个合同中出具的房屋租赁记录或租房发票。发票可以通过线下平台办理,租赁备案也可以通过“我的南京”app办理。)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江苏省企业职工(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表。以上材料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获得批准的,续保期间无需再次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按季发放。续签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赁合同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与变更相关的租赁材料:
(1)租赁房屋地址变更,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合同续签。
(提醒:第一次审批后,系统会显示有效期为*年*月。如果申请人想继续领取,应在到期后的次月底上传新的租房材料。同时,新提交的租房材料必须包含申请的月份。)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申请补贴:
(1)申请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2)申请人的创业实体破产并依法注销。
(三)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未通过审核,或者在续租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上述情况,第一次申请被批准的,再次申请时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
四。验收和审查
1.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受理,将受理内容完整、上传提交材料的申请。
2.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级相关部门、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并计划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计结果在举报平台上公布。(提醒:1。下月审核上月数据,审核结果仅供参考。最终分配以季度公示结果为准。2.每月审核结果可通过“我的南京”APP-发布租房补贴审核结果进行查询。点击查询月份后,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审核页面,可以显示详细的审核情况和分布分部。相关审核部门的咨询电话可在申请指南末尾查询。3.租房补贴审核提醒服务调整至“我的南京”APP“消息中心”进行发布,不再使用原短信提醒服务。为了保持接收畅通,请打开手机设置,将通知功能中的“我的南京”设置为“允许通知”。)
动词 (verb的缩写)补贴标准和发放
1.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在申请批准的当月发放,分月、分季发放。租房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提醒:为防止补贴过度发放,申请获批后五年内发放,满36个月不发放,系统自动终止发放。)。
2.住房租赁补贴经核准并公示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发放至申请人最后一个季度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发放可顺延至下月)。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立,导致发行失败的,可以顺延发行时间。(提醒:1。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并计划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上公布。每季度第一个月,及时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上季度拟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和补贴金额5天,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园区)均纳入补贴发放范围。2.为了保证及时发放,持卡人需要提前到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如因长期不开导致半年无法发卡,此版块将被拒绝。)
3.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4.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区(园区),并按年结算,各区(园区)按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提醒:补贴发放单位为就业单位的纳税地区,非租住房屋所在地区。)
不及物动词其他要求
1、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和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审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因数据平台判断失误、工作人员审核错误、特殊原因等需要修改、补发、停止或收回补贴审核结果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市人社部门书面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作出相应处理,并记入补贴管理系统;因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被注销、冻结等原因导致补贴无法及时发放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书面向市人社部门说明情况,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我的南京”电子钱包账户;申请人公示后半年内未开立社保卡金融账户,区(园区)人社部门无法发放且协商不成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以向市人社部门书面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对通过的结果予以否决。
2.住房租赁补贴等人才住房政策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因不符合补贴条件自愿放弃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分配地(园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申请平台终止申请操作;对不符合政策规定,需要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含审核错误后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按规定退回分配地区(园区)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3.市人社局牵头与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税务局建立联动机制,每季度末对上一季度补贴申请人进行抽查。
4.凡以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社局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如数退回,列入“补贴申报个人黑名单”,取消资格,永久取消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不按规定退回的,将列入“失信补贴个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向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通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