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提供《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南京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的,在购房合同[/]中一年内由房产部门备案
二。借款人提供《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的,自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日期起一年内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