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人才公寓保障对象
南京市浦口区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浦口区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或在行政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浦口区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具体如下:
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有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双创计划”人才、创新团队成员、行业教授、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六大人才高峰培养资助对象、博士集聚计划人才;市“321计划”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人才;区“653计划”人才等。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教育局认定的名师;卫生局认可的名医;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3.青年创业人才,主要包括:持有南京市大学生创业证的非浦口高校毕业生(含留学人员),在我区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4.其他各类人才,主要包括:符合浦口产业发展定位的各类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RD各大院校、高成长企业、文化创意等高端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引进的博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南京浦口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区人才办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创业人才已为员工办理工商注册和缴纳社保手续,个人投资的企业实收资本足额到位,每年在浦口实际工作天数不少于90天。
2.创新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在浦口区缴纳社保或个税。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技术骨干教师,经区教育局认定,必须是我区事业单位正式注册教师,具有地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职称,并符合区教育系统其他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2.经卫生局认定的专业技术骨干医师,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并符合区卫生系统其他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条件。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条件。
青年创业人才经区人社局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浦口户籍,持有南京市大学生创业证的企业法人;
2.在我区初次创业,持有我区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半年以上(含)。
其他各类人才由区人才办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2.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含弹性介绍);
3.已在浦口区缴纳个税或社保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
4.企业由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1.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拥有私有产权住房,面积超过人均17m2(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17m2,小康标准江苏省为人均32m2)。
2.本人或配偶已在本区租住公租房,面积超过人均17m2(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17m2,小康标准人均32m2,江苏省)。
3.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人。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