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确定进一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就近取药。
会议指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是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突出关切的重要惠民改革举措。今年前10个月,跨省结算住院和门诊费用超过1000万人次。下一步是—
完善政策,简化异地备案手续,争取“十四五”末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超过70%。
明年全国每个县至少开一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明年覆盖所有统筹地区。
加快国家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统一跨省直接结算规则和流程,逐步实现跨省线上线下报销。
完善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护好医保基金这个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延伸阅读:
今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决定开展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2021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份)至少选择1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5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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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哪些领域?
国家医保局表示,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各试点地区完成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测试和验收后,本地区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疗保险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试点地区开通情况。
哪些参保人可以办理?
国家医保局表示,上述5种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治疗资格已在参保地确认,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按参保地规定办理。
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开展?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在试点地区,已开通跨省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优先选择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保病种诊断、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等结算。,并在医保业务代码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试点。经过必要的系统改造和充分测试后,上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信息,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
费用怎么报销?
国家医保局指出,为兼顾各地疾病范围的差异,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将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编码和疾病名称,暂按项目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和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医疗场所有相应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限制支付范围的,执行医疗场所支付范围;没有对应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按照相关疾病诊疗规范和用药规定进行合理诊疗。参保人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按照当地规定确定待遇计算规则。
定点医疗机构如何识别患者资质?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参保地经办机构需要及时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治疗资质信息上传至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以便医疗地定点医疗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开展相应的诊疗结算服务。
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性和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可通过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获取参保人员门诊慢性和特殊疾病治疗的资格信息。
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哪些结算规则?
国家医保局指出,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治疗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做到专病治疗、合理用药,按病种单独结算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同时,与门诊慢性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