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是什么?
答:直接结算是指已办理直接结算记录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自行选择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可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直接结算当期住院费用。
二。什么是直接结算备案?为什么要直接和解备案?
答:直接结算记录是指由参保人申请,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相关信息传输至全国直接结算记录信息数据库。参保人跨省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只有纳入全国直接结算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参保人员,才能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直接结算。
三。我市哪些参保人员可以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如何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信息?
答: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退休、长期驻在外地、长期在外地居住、异地就医转移,通过跨省联网登记备案后,可享受医保直接结算。
备案时,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备案时可在参保人就医地所在市或省直接备案,无需参保人选择参保人就医地的医疗机构。参保人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按规定选择异地就医城市开设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结算。异地参保人员到北京、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就医,直接在相应的市、省备案,不用到市、区、县备案。
已完成备案的人员,如其登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或已转往其他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或入住其他医院直接结算的,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再次直接结算备案。
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分配、异地长期居住、异地就医登记的参保人员可通过三种渠道办理直接结算登记:(1)持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直接结算登记;(2)在“金易宝”手机App自助直接结算登记;(3)本人在参保地社保分中心电话办理直接结算登记。
四。我市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有哪些相关政策规定?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
五、我市参保人员如何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费用怎么结算?
答: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本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备案,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标准。办理住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
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应采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经医疗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因故需要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按本市原规定流程进行人工报销。
六。被保险人严重违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期间,应遵守就医地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可暂停直接结算,按就医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七。如何了解直接结算、医疗报销流程等事项的相关政策法规?
答:如果被保险人不了解直接结算相关政策法规、就医报销流程等。,可拨打1233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咨询。
八。有没有简单的办理直接结算备案的方法?
答:是的。下载 " 金易宝"手机App软件,投保人可通过手机App软件办理直接结算和备案。同时,使用该软件可以查询全国联网医院的信息,方便人们异地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