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材料
城镇居民新参保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金原件及复印件;边缘人员须提供边缘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28周以上,提供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孕产妇保健手册。出生3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应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外市人员,还需居住地医保局或市医保局出具医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2007年10月以后,外地退休后迁入本市的,需提供原居住地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证明;
4.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常住户口证明;
5.外地来长务工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参保。父母一方需到所在区医保局或市医保局开具医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6.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贫困家庭学生还须提供《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长春市边缘居民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非本市户籍的新参保成年人和出城后迁入本市的成年人、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采集二代身份证信息。
本单位员工新保险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加参保人员变更审批表》2份或在要约程序中填写并打印的《新增参保人员批量申报单》2份;
2.每个人的就业登记表或就业登记表的副本;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4.单位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注:复印件应在A4纸上单面等比例复印,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灵活就业人员新保险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如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04年1月1日以后,已领取失业保险(凭失业证)、参军(复员证)、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毕业证)、出国留学(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刑满释放(释放证明);
3.医疗保险证明;
4.要求宗教教职人员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