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税征收管理公告原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投资经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现将股权投资经营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所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适用查账征收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当自持有上述股权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股权投资的情况;公告发布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股权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股权投资的信息。税务机关收到经批准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报送的股权投资资料后,应调整征收方式查账。
三是各级财税部门要做好服务辅导,积极引导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个人独资企业未如实申报股权投资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