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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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补贴资金按比例拨付:
(1)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补贴资金;
(2)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后拨付30%补贴资金;
(3)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型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后。,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拨付30%补贴资金。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补贴资金按比例分配:
(1)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
(2)项目房源进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
一、利用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补贴总额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其他工程建设费用、装修费用的30%,具体标准为:
(1)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补贴;
(二)建设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照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商业、办公、工业、宾馆客房等非住宅,经批准用于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补贴:
(1)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照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为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照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城中村租赁住房质量提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许可面积为准;无证面积以专业测绘机构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但补贴建筑面积依法不得超过每本宅基地证280平方米。
四、闲置房屋质量升级为租赁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五、为环卫工人、公交一线员工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以下标准补贴:
(1)新建租赁住房的,按照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租赁住房装修的,按照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实施提质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