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存在不缴或部分缴纳两种情况。
月销售额不到15万元
增值税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
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当期扣除销售不动产后不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