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21年10月23日,南京发布《市政府规章修订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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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桂字〔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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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人真实姓名,或者匿名举报但身份可以查证的;
(三)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四)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且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先掌握的;
(五)同一举报未被其他部门奖励的;
(6)举报事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判决。
此外:
1.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号等有效电子转账方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或未提供有效电子转账方式的,视为自动放弃。
2.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