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情况:
供资标准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
其中-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每人580元。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
2021年6月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支持巩固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将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了30元,不低于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疗保险[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21年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了30元,不低于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根据规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分档次给予补贴,西部和中部地区分别给予80%和60%的补贴,东部省份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持有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当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要求,要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完善参保医疗救助分类资助政策,结合实际细化参保资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稳定的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二。巩固和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要做好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工作,牢固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体系的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和稳定住院治疗保障水平,将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政策范围内70%左右,完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保障和普通门诊,做好待遇衔接。继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保障政策落实,开展专项行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城市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性病保障范围,发挥医保对慢性病早诊早治的促进作用,提高健康管理水平。加快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继续落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人员优先缴费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巩固医疗救助保障功能。
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集中期间参加医保的居民医保,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居民医保,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三。巩固扩大医疗保障扶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医保扶贫成果,逐步实现从集中资源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的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挑”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救助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贫困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扶贫的配套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确保政策的顺利衔接和制度的可持续性。过渡期内,继续做好超保治理,清理存量超保政策。
要建立预防和化解因病致贫长效机制,做好费用负担较高患者的因病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较重的,要统筹完善扶持措施,加大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力度,探索对省内规范转诊、就医的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性救助。
四。加强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医疗机构定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着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30个DRG支付试点城市和71个DIP试点城市推进实发实付。探索主动积分法与统筹区域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相结合,逐步用区域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完善与门诊互助保障相适应的支付机制。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完善谈判药品监测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管理。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做好国家组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工作,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调、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做好采购协议到期后的延续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对国家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协调开展药品省级或跨省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探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完善和规范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规则。
要建立和实施医疗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制度,对拒不提交承诺的投标企业采取限制性措施,公布一批取得有效治理的典型案例,推动信用评价制度发挥实效。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常态化机制。
六。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要认真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基金监督检查,以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为重点,开展骗保骗保专项整治。推进大数据应用,优化完善智能监控子系统功能,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综合监管,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行政监管、经办审核等职能。以及第三方的专业实力。完善协同执法、一案多办机制。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维护资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巩固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统一、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要求,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统一覆盖范围、支付政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定点管理、支付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地方级统筹的指导,在巩固市级统筹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统筹调整、预算考核”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医疗救助管理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总体水平的协调。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基金收支运行分析,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完善风险预警、评估和化解机制及预案。探索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疗支出水平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支出预测分析。
七。加强医疗保险的公共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全国跨省医保费用结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肺炎疫苗和预防接种费用。全面推行《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行政服务清单》,推进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推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县域和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在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推动医保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坚持传统服务模式与智能服务模式并行创新,提升线上服务老龄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顺畅便捷办理业务。
完善职工新就业形式等灵活就业保险缴费方式。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避免重复参保,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责任。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推动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信息查询、欠费提醒等业务。“不用跑一次”。加快高频医保服务跨省经办。
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探索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跨省直接结算的实现路径。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优化完善运维服务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制度规范和平台功能。加强医疗保险数据安全管理和信息共享,加快医疗保险信息业务标准代码应用。
八。组织实施
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馨、舒适的医疗保障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级医疗保障、财税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方案,重大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