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请公租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内,已在公租房所在地购房、另行租房或未在所租住公租房所在地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退出公租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续租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财产转移行为;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进行就业登记;
(三)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住房的;
(四)本人或配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已在就业地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