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实施细则

郭沫若的作品2022-08-14  12

广东省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各级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

(2)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按需建设。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消费能力,结合实际制定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有序组织推进。

坚持产权清晰,规范经营。明确政府和个人产权比例,规范产权登记,实行产权转让封闭运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严把准入和退出关,确保各类信息公开。

二。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

(3)界定住房的性质。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优惠政策支持,按照相关标准筹集建设,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由政府与承购方共享产权实施,限定使用权和处分权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4)明确面积标准。共有产权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类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5)制定供应计划。地级以上市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将在摸清城市住房发展现状、供需结构、共有产权住房潜在需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空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优先选择配套设施相对完善、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

(6)建立筹资渠道。共有产权房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价、竞地价”集中建设。三是通过“限地价、竞建设”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推广;四是建在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中;五是收购符合规定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第六,就是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符合要求且在建未售的;七是接受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各地可探索发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房。

(七)确保住房质量。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住房质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共有产权住房应全装修并交付成品。

三。规范共有产权房分配管理

(八)明确供应目标。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要求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广东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房。各地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

(9)明确产权比例。购房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国有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持有。

(十)规范价格管理。共有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当参照同期、同地段、同质量的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通过代理机构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建养方式确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价、竞地价”方式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销售价格由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中标购买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产权转移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当时的评估价格确定。

(十一)规范申请审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银行、证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资格审查等住房保障工作。各地要建立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流程,实行并联审核模式,推进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核效率。

(12)规范分配方式。发展共有产权房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供需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轮候配售的制度。申请人的安置顺序可通过综合评分、抽签等方式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供应的对象,应当优先安排。

(十三)规范合同签订。购房人应与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制、抵押协议、继承协议、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分割个人产权份额,增加政府产权份额。明确购房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不由代理机构承担,由购房人或转让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购房人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十四)规范产权登记。共有产权房在不动产登记簿和共有产权房房地产权属证书一栏注明“共有产权房”,附言栏列明所有共有人、各份额比例等。

四。规范共有产权房的供后管理

(十五)规范住房使用。购房人享受与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同一社区的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应当纳入社区统一管理,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购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房屋的总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租人不必支付政府产权的租金。购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出租、出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等影响住房使用功能、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期间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产权转移或退出按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规范产权转让。原则上,中标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产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让期限。购房人需要过户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过户申请。中标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收购方持有的产权份额的增值收益属于收购方。当交易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时,机构将不补偿差价。

(十七)规范产权退出。购房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不满规定期限,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中标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人持有的产权份额的增值收益归代理机构所有。当退出交易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时,机构将不补偿差价。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的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必要时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回购。

(十八)规范产权抵押。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和持有机构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十九)规范产权继承。购买人死亡,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不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转移或者收回其产权。

五、加强政策支持

(二十)强化用地保障。开发地级以上市共有产权住房,应根据当地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编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由全省统筹保障。要预留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提供。

(二十一)强化财政税收支持。发展地级以上市共有产权住房,要统筹利用住房保障等现有各级财政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共有产权房筹集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房特点,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积极支持共有产权房建设和消费。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融资。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地级以上市共有产权住房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和供应计划,有序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和供应计划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加强指导,共同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平稳有序发展。

(二十三)明确部门职责。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组织实施,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纳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当地情况,由政府指定事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负责承担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维护等事务。发展、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银行、证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工作。

(二十四)加强监督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使用、转让和退出的监督管理。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违规购买、使用、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拒不按合同约定退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违法代理共有产权住房租赁业务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地级以上市共有产权住房,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理预期,营造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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