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oppo手机铃声2022-08-14  27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修订《商业转公共贷款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10年3月,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钟发[2010]16号)。细则的出台,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减轻职工还款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市对公商业贷款管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做法、新要求。特别是2018年5月1日《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公归钟〔2018〕2号)出台后,实施细则明显与新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不相适应。

为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要求和缴存职工的新期待,我们对原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增加了相关内容,删除了相关章节,修订了相关条款,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实践、新要求。

二。《商业对公众贷款实施细则》的修订依据

本次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依据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武汉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梳理历年相关贷款规定、借鉴姐妹城市公积金中心做法的基础上,对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补充。

三。《商业对公众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在样式和结构上,增加了章节结构,主要与之前发布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2.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商转公”贷款的定义(第二条)和商转公贷款管理的基本流程(第四条),并强调“商转公贷款的受理和发放应当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

3.调整了商业对公众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第五条)修改为:

这次修改做了很大的调整。之前,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配偶,只要其中一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此次修订中,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即只有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相反,如果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其配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无法申请商转公贷款。

贷款条件(第6条)修改如下:

1.商业贷款转公的条件之一由“原商业贷款已正常偿还6个月及以上”改为“原商业贷款已正常偿还12个月及以上”,主要是从商业贷款偿还角度防范转公积金贷款风险;

2.重申“转贷款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人担保”,也是为了防范商转公贷款的停按揭空风险;

3.调整了存量房鉴定报告的出具主体,“转贷款人及配偶同意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存量房鉴定报告”,主要是认真落实住建部取消“申请人提供存量房(二手房)鉴定报告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精神;

4.存量房转公贷住房的房龄(以竣工年份为准,下同)上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主要是为了回应购买存量房的职工的贷款需求,与现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龄保持一致。

四。增加并澄清了确定商业对公共贷款机构数量的标准(第7条)

这也是要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在风格和结构上保持一致。前述两个《细则》都明确了确定贷款数量的标准。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系数与贷款额度关系的新规定(第八条)

主要是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增加的,在样式和结构上也符合前述“两规”。

其中,在“最高贷款额度”中,提出当“个贷比例”高于95%(含)时,暂停办理商贷转公贷业务。这与我中心制定的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基本一致。

六。存量房开发商公贷已增加相关内容

存量房经销商公贷中增加了第三级住房贷款(第八条第二点中的可贷额度)的最高比例,符合存量房经销商公贷房龄上限的调整。

七。存量房产中介公共贷款最长期限(第九条)

存量房转公贷款最长期限(第九条)由20年延长至30年,主要是为了减轻存量房转公贷款的职工每月还款压力,也是为了与《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八。“第七章的其他规定”[S2/]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第七章其他条款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比如,第十六条强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由商业贷款转为对公贷款”,特别强调“原商业贷款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再如:“第十七条原商业贷款住房为共同购买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因婚姻关系共同购买的除外)。”主要是防止贷款抵押难落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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