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促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规划》(国办发〔2016〕7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目前在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行流动性风险控制、单独核算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建立的审核。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存取款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一年以上参保缴费记录、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等资料到各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各分支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具有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使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最低和最高缴存标准,按月或按季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当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被封存后又续保的,需办理解封手续,连续正常存款时间从存款解封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移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提取账户时可给予不超过利息金额10%的补贴。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进入用工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后使用原自愿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按单位职工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参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账户自动封存,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就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按现行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账户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再次申请自愿存款登记。
第三章个人贷款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到的住房信息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购住房为同一套住房,且在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普通自住房。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是: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委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4)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其他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5)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不满一年,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担保;
(七)《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贷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应同时达到以下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3.不得高于根据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个人自愿存款人日均存款余额×20倍×存款时间系数。
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的计算方法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之和除以统计期内天数计算的日均缴存余额的平均值。其中,统计期天数是指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上月末的总天数。
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超过缴存余额一定比例时,武汉公积金中心可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以防范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配偶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可以合并计算可贷金额,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金额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个人自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等。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前月缴存额的6倍。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留存余额可用于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武汉公积金中心不接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试行期为3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解释如下: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促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借鉴境外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依据
此次制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促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武汉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际情况,梳理历年相关贷款规定,借鉴广西、广州、深圳、常州等兄弟省市公积金中心做法,起草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相关内容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征求意见稿对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目前正在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目前正在社保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覆盖群体比较广泛。
二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执行我市现行的“高限低保”缴存政策,避免突击缴存和大额缴存。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与所在单位强制缴存的角色互换。《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前被单位强制缴费的,失业后可以自愿缴费;此前,自愿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进入单位后必须由所在单位缴纳。
四是适度放宽了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账户自动封存,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即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
五是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更加严格。《征求意见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或办理“商转公”业务不能申请贷款,强化了“刚需购房”的本义。
第六,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贷款的条件非常明确。《征求意见稿》直接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的7个条件。
第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发生了变化。计算公式中引入了“日均存款余额”的概念,“日均存款余额”的大小对可贷额度有直接影响。
八是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必须履行缴存义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缴存额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