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指南
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继续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照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学历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包括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仍在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节假日。
扣款对象:
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个人,可选择由其父母或本人扣除。
所需材料:
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扣款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是指从我国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录取开始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月份。同一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扣除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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