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保障企业运行和稳健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万仞发〔2020〕3号)、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合医保局发〔2020〕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制定实施细则:
一是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时限
(一)2020年2月至6月,中小企业(含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险)免征单位缴费。
(2)2020年2月至4月,三险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缴费减半。
(3)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以单位方式参加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4)救助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5)减免政策严格定义为减免政策实施期内的当期费用。参保单位在减免政策实施前补缴欠费,减免政策终止后预缴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本次减免政策范围。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在实施减免政策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被保险单位类型的分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做好参保单位的统筹工作。
1.大中小微企业分类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方法〉的通知(2017年)》(字〔2017〕213号)。如能确定企业类型,可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分类结论进行减免,无需企业申请。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分类。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的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将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现行标准进行分类,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2020年1月以后注册的参保企业,按照注册信息进行分类。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3.现有数据不能满足企业规划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负担;第四,对于短时间内难以打字的,暂由中小企业实施,准确打字后再根据事实进行调整。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被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应按其所属的独立法人类型进行分类。
4.参保企业对分类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供批准设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证明材料,填写《企业分类异议申请表》(附件2),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企业的分类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经确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再变动。
5.减免政策实施期间,新参保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共享数据,及时做好预案,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三)救助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终分类结论在业务系统中添加企业类型标识,并推送给税务、医保等部门,逐月生成并发送征缴计划。各参保单位需要及时申报缴纳。
二是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在2020年以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范围的单位,先免后缓;减半征收的,可以叠加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包含在减半征收期和缓缴期内。
(1)申请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前已连续亏损3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参保企业,以及资金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2.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2019年有欠款的单位,补缴欠款后可申请缓缴。严重失信、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申请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原因等相关内容;(员工申请缓缴个人缴费的,还须提供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缓缴的文件)
2.金融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附件4)
(3)申请流程
1.申请。企业需要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每月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填写申请表。
2.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缓缴申请,并提交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单位,系统会反馈审核结果,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生成缓缴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缓缴协议,即完成申请。对于考核不通过的单位,系统会反馈申请缓缴的单位不通过的原因。延期单位的付款数据包含在收集计划中,并发送给税务部门。
3.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加贴缓缴标志,并按月将核定方案推送给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参保单位应按时申报缴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单位和个人缴费延期的,社保经办机构不支付延期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职工应当先补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4)缓缴期间缴纳社保保费。
企业应从缓缴期满的次月起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逐月缴纳缓缴期内的社会保险费,即缓缴期满后的第一个月,再逐月缴纳相应月份的递延社会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在延期缴纳期满后的次月一次性补足延期缴纳的社保费。最长补缴期不得超过缓缴期。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协议约定的延期付款期限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按保险项目减免。
2020年2月1日以后,减免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可享受工伤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施工总承包情况,税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结论,按照项目计划施工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减免工伤保险费,并按减免额征收工伤保险费。计划工期和起止日期应根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批。
四。2月份社会保险费待遇
对2020年2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分类结论,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金额,准确确定减少部分金额。属于减少部分的金额,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分批退还。
2020年2月,确认未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的参保单位,社保机构根据减免政策重新核定2月份应缴纳金额,并送税务部门。职工个人缴费还是要交的。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1)关于延期付款。用人单位因疫情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属于减费政策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分类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你延迟支付滞纳金吗?
(二)减发或缓发期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内资金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转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单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1
企业计划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承诺函
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方法(2017年)的通知》(资〔2017〕213号)分类标准,我单位为(大中小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万仞社发〔2020〕3号),您应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我在此承诺。
投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