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江苏省直公积金贷款银行是怎么操作的?

江苏省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并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贷款接受]

(1)贷前调查。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与借款人建立面谈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公积金缴存、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房屋的完整性、权利状况等逐一进行贷前调查;

(2)资料审核。受托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妻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计算实际可贷金额,约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3)引导签约。材料审核通过后,受委托银行信贷员将根据本人意愿,指导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在借款文本及借款合同相应位置签字,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提交资金中心进行初审。

[贷款发放委托银行以不同方式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受委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受委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担保公司账户。

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制定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计划。受委托银行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负责归集公积金。催收采取电话催收、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上门催收等方式。直到司法干预处置抵押品。

[违约处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的;

(2)未经资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抵押财产;

(3)借款人设定的抵押财产发生拆迁,借款人未提前通知受委托银行,且未办理还款手续或重新实施新的担保方式;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资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6)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毁损足以清偿贷款,但担保人和借款人未按规定落实新的担保或新的抵押。第二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电子文档扫描、贷款申请资料录入、房屋所有权证监管、抵押物处置等各项贷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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