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促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借鉴境外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依据
此次制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促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武汉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际情况,梳理历年相关贷款规定,借鉴广西、广州、深圳、常州等兄弟省市公积金中心做法,起草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相关内容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征求意见稿对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目前正在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目前正在社保灵活就业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覆盖群体比较广泛。
二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执行我市现行的“高限低保”缴存政策,避免突击缴存和大额缴存。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与所在单位强制缴存的角色互换。《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前被单位强制缴费的,失业后可以自愿缴费;此前,自愿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进入单位后必须由所在单位缴纳。
四是适度放宽了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征求意见稿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账户自动封存,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即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
五是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更加严格。《征求意见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或办理“商转公”业务不能申请贷款,强化了“刚需购房”的本义。
第六,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贷款的条件非常明确。《征求意见稿》直接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的7个条件。
第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发生了变化。计算公式中引入了“日均存款余额”的概念,“日均存款余额”的大小对可贷额度有直接影响。
八是强调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必须履行缴存义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缴存额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