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教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中小学生课外训练教材,保证训练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训练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是指经批准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按学科管理的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学科培训教材)和线上线下使用的非学科培训教材(以下简称非学科培训教材。
第三条培训教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
加强全过程控制。加强培训教材编写、审核、选用、备案全过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完善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过程管控和检查。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教材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的监管,以及问题教材的处理和处置。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教材的编写、研发、考试、选用、人员资格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岗位职责、标准、程序和问责方式。
第三章汇编审查
第六条编写培训教材的RD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以上;
(3)编写学科培训教材的RD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并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编写非学科培训教材的RD人员应具有相关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能力证书;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不道德、不诚信、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培训教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和难度适当,涉及国家课程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课程标准的要求,不得超标;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索创新。
第八条培训教材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诽谤、中伤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人物,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二)诋毁、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破坏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含有反华、侮辱、丑化内容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传宗教教义、教义、教规、邪教和封建迷信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的;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培训教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计人员不仅应符合RD人员的要求,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条建立培训教材内外部审核制度,坚持所有编写和使用都必须经过审核的原则。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材的内部综合审核,必须根据审核人员的资质要求选择和组建内部审核小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教材的外部审核,必须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小组。按照审核人员资格要求,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检查意识形态属性强的内容和课程标准执行情况。
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学科培训教材采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与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重审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相对固定的线上线下培训形式对基础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以数据库、视频等形式对培训资料进行抽查。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培训教材以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为基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已通过审核并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教材,培训机构可以提供审核证明供其他地区参考。
第四章选择和备案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培训教材的选用程序。所选培训材料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培训材料或官方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有培训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得少于相应培训资料使用后3年。RD人员的培训资料和编制信息应当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内容和变更材料的说明。
(1)在线培训托管资料应包括在线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和图形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托管资料应包括作者信息、资料简介、资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社会和学员做出书面承诺,使用的培训教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畅通举报渠道,组织专业力量通过年检、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内部审核、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培训教材编写者的培训要求,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培训教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相关教材开展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违法线索,并配合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