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社保缓缴政策

网络投诉2022-08-14  11

合肥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办理指南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在2020年以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范围的单位,先免后缓;减半征收的,可以叠加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包含在减半征收期和缓缴期内。

(1)申请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前已连续亏损3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参保企业,以及资金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2.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2019年有欠款的单位,补缴欠款后可申请缓缴。严重失信、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申请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原因等相关内容;(员工申请缓缴个人缴费的,还须提供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缓缴的文件)

2.金融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费延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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