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0年3月30日
截止日期:2025年3月30日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规字[2020]第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3日
广州市集体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账户的设立、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集体户口包括四类: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和政府集体户口。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对全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做好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校学生集体户籍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籍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技工院校学生集体户籍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公共集体账户。
其他有关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集体账户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账户的设立
第五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可以申请建立在校学生集体户口。
第六条由我市社保部门管理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穗部队、依法注册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工作单位集体账户:
(一)本市办公用房、宿舍产权归本单位所有;
(2)本市注册从业人员20人以上;
(三)有专职集合账户管理人员。
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有专职集体账户管理人员的,可以申请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集体账户。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公共集合账户,并配备专职集合账户管理人员。
各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实现本区政府公共集体账户服务范围全覆盖。
第九条申请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应当准确、如实申报单位性质和类别、从业人数、集体户口登记地址的产权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政府公共集体账户的设立,在区人民政府明确设立方式和承办单位后,由承办单位配合当地区公安机关选定政府公共集体账户的具体地址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符合集体账户设立条件的,集体账户设立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予以登记。因申报内容缺失或遗漏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当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
第三章集体户口登记
第一节移民登记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教育非广州市户籍学生,可以申请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三条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人员,符合广州市户籍条件或已在广州市登记户口,但无合法居住房屋及可投靠的直系亲属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第十四条符合广州市户籍条件或具有广州市户籍,但无合法居住房屋及可投靠的直系亲属,并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户籍代理合同的人员,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符合广州市户籍条件或具有广州市户籍,但无合法居住房屋或可投靠的直系亲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迁入相应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一)引进人才入户,迁入工作单位注册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二)积分制、迁入签注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所在政府所属公共集体户口;
(三)政策性户口和其他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不能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第十六条学生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由学校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时间可顺延至新生入学第二学期后的第一个月。
第十七条符合广州市户籍条件或者具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和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应当向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符合广州市户籍条件或者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申请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迁入人应当按照户籍渠道类别准确、如实填写下列个人信息,并向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一)引进人才,填写工作单位的注册地址信息;
(二)积分制,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期间的注册地址;
(3)政策性家庭和其他家庭,填写合法租赁并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注册地址。
第十九条在本市亲友户口中设立户口的人员,可根据条件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和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承租人应当一并迁出。
第二十条拒绝迁出或者未通知迁出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在履行通知手续后,可以持调查材料将户口迁入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1)买受人申请转让该房屋的房地产权;
(2)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改制、单位关闭、辞职、辞退等原因,由工作单位申请。
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房屋产权转移后一定时间内出卖人迁出户口的义务。出卖人逾期不迁出的,买受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第二节出生登记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属于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籍属于在校学生集体户籍,另一方为非在校学生集体户籍的,新生儿以非在校学生集体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父母一方户口属于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是本市居民户口的,新生儿凭本市居民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地户口,或者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新生儿可以按照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在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前两款所称集体户口不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第二十三条集体户口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人员办理生育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集体户口单位拒不改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根据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并通知集体户口单位。
第三节死亡登记
第二十四条集体户口人员在1个月内死亡的,应当由其亲属或者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第四节迁出登记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结束学业后,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就业地。
第二十六条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完成学业后,如公安机关信函、短信、公告等形式通知后不来办理,或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依据学校的申请作出以下处理:
(一)本省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迁移证明,送至学生原籍公安机关;
(2)外省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设立外省学生集体户口空,单独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购买合法居住住房的,应当申请将户口迁入其房屋进行登记。集体户口单位要求迁出但拒绝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单位,履行告知手续后,凭调查材料将其户口迁入在本市购买的合法居住房屋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集体户口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集体户口单位应配合提供集体户口簿。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根据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和调查材料办理迁出登记,并通知集体户口建立单位。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体账户设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参加公安机关的集体户口调查,核对人口,配合办理集体户口簿;
(二)建立集体户籍名册,及时掌握和更新集体户籍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设立专职集体户籍管理人员,保管集体户口簿,向集体户籍人员宣讲户籍管理法规;
(4)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
(五)定期报送集体户口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协助办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手续,动员和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条件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6)建立集体户口簿借阅使用管理制度。集体户口人员需要使用户口卡的,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和期限,然后与个人户口卡一并借出;
(七)集体户口簿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涂改、转让、出借;
(八)集体户口簿遗失的,立即向集体户口簿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报告;
(九)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体户口人员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集体户籍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二)自觉接受集体户口单位的管理,配合集体户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3)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阅手续;
(4)账户卡借用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使用后及时归还;
(5)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信息变更后,主要趋势是向集体账户建立单位申报;
(六)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主动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续。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三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办理集体户口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集体账户名义收费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合法居住房屋,是指本市有合法产权证明、已挂牌门牌、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和子女。
本规定所称其他入户情形主要是指:离婚、房屋所有权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丧失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原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者辞职、辞退后,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者不同意迁入的;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人员需要迁出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本市落户的。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集体户籍管理事项,按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